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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April 20, 2010

阿貴課堂有感~

今天上某主任的課,在無聊的三小時接近尾聲的時候,他忽然講到了性工作不能算是一項工作權,把身體物化很可怕八拉八拉之類的,聽到這個讓我從漂浮的外太空一下回到地球上。

以下敘述一下我與某主任的對話,再寫我的想法,因為某主任的論述實在太差勁了,我都不知道他在說什麼,只能盡我所能大概的把他的說法寫出來。為了方便起見,以阿貴代稱某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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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但是我覺得,性工作跟一般工作並沒有什麼不同阿,像是按摩之類的,不都是以身體勞務作為工作?」

阿貴:「這邊你就錯了,一般工作他不履行的話呢,不可以被強迫勞動,沒有契約不履行的問題;性工作的話不履行就會有強迫勞動的問題。」

我:「但是我還是看不出有什麼不同阿,為什麼性工作就有強迫勞動的問題?他一樣可以不履行阿。」(心裡OS:法律人最討厭的那一套又出現了,搬什麼法律專有名詞嘛,這跟法律根本就沒關係,只是單純的類比,有點腦的人都懂吧~)

阿貴:「沒有,這個一般工作像是清潔工,是用身體呢來作為一個中介的工具完成,但是性工作他交易的本身是身體,是直接以身體作為一個商品在販賣。」

我:「但是我還是覺得沒什麼不同,像是清潔工這樣的工作,他是以身體去做『打掃』這樣的動作完成,性工作是以身體去做『性行為』來完成,還是沒有不同。」(心裡OS:原來賺皮肉錢比較低賤就是了?而且我用按摩當例子你幹嘛給我換成清潔工阿,雖然用清潔工我也能比喻啦)

(下課鐘響)

阿貴:「所以這個阿,性工作他還是不能以一般的工作去看待,除非這個法律能夠給他特殊的保障......」(他好像是這麼說)

我:「所以我們可以說,性工作他應該是一個合法的工作權,只是須要受到法律特殊的保障嗎?」(我試圖找出共識中......)

阿貴:「沒有,這個性工作阿,他還是要回歸到一般社會上的共識,看社會上有沒有共識他作為一個合法的工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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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貴講到最後一句時,我已經不想再跟他說了,當他說出「社會共識」這四個令我傻眼的字時,整個對話已經low掉了(或者一開始就是low的?),我覺得是多說無益,當時已經下課我還趕著有另外的行程,不想浪費時間跟這個認為人權是要有「社會共識」才能取得的人做更多浪費口水的對話。

或許我不應該用「傻眼」形容聽到社會共識這四個字時的感受,因為阿貴本來就是這種人,從他對蘇案的態度就可以看出來(這個有爭議的問題還沒定案,我們不方便發表看法)。哪一項人權,是沒有爭議?哪一項人權,是在社會共識下大多數人同意才應該獲得的?移民移工是嗎?原住民是嗎?死刑是嗎?同志是嗎?樂生是嗎?

現在放個馬後砲,我覺得上課時我問得還真是太過含蓄。一開始拿按摩比喻性工作時應該更露骨的說:按摩,是用手碰觸,幫客人柔捏肩膀或其他身體部位以消除疲憊;性交易,是用陰道(或菊花),讓屌插入接觸而得到快感,請問這有什麼不同?(這還只預設了以男性為消費者的性工作型態)為何用手就可以,用屄或菊花就不行?手就比較高貴,屄或菊花就比較下賤?

阿貴的說法從頭到尾在鬼打牆要說性工作跟一般工作不同,但始終無法讓我覺得有何不同,說穿了阿貴不過是以一種自以為的高尚在看待想要或者必須以身體去賺取經濟來源的勞務工作者。雖然早就知道他是這種人,不過還是覺得由他來當人權中心的主任真的讓我覺得很丟臉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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