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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December 23, 2006

重大刑案犯罪者是否該死?

接續剛剛的那篇報導,廢除死刑的議題在台灣一直以來都沒有被完整的討論過,雖然大家在高中的時候辯論比賽的必出題目之一就是對於廢除死刑的看法(另一個是對於成立紅燈區的看法),但是在社會上對於這個議題的討論卻非常稀少,只有當重大刑案發生時,才會有人注意到死刑的存在,或者說是希望加害者被判死刑。

每個被害者家屬,幾乎都會希望加害者能夠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我想應該討論的是,何謂「應有的懲罰」,是死刑嗎?有沒有別的選項呢?

死刑作為最重的刑罰,自古以來的觀點一直是「治亂世,用重典」,但是觀諸世界各國,歐洲國家並不因為沒有死刑而使得治安變得比較差;美國也不因為保有死刑而有較良好的治安,所以真的是治亂世用重典嗎?在實證上應該沒有辦法得出這樣的結論。而且最重要的是,用殺戮來解決殺戮的問題,並沒有辦法真的解決問題的根本,像死亡筆記本裡的夜神月,他自認為實現了正義,豈知自己雙手已經沾滿鮮血!

更何況這只是治標不治本,要讓治安變好,並不是增加死刑能夠做得到的,政府應該有更好的社會政策,像是社會安全制度以及社會福利制度,以增加國民生活的幸福感與安定性,才是降低犯罪率最好的辦法。一味的相信死刑的嚇阻功效,在極權國家的例子裡,反而變成了「用重典,致亂世」。

被害者家屬的悲傷,當然不能夠忽略,但是若說以加害者的死亡作為止住悲傷的藥劑,那麼可以說是完全無效的,政府若是認為僅是槍決加害者後,對於被害者家屬就再也不需提供任何幫助也沒有任何責任,那就是大錯特錯!

我永遠記得,在我由國小初上國中時的某一天,路上電器行的電視全都播放著白冰冰心碎的模樣,後來白曉燕仍然遇害,很多人的心也都跟著碎了,全台灣同樣做為母親的人,有哪一個不為此掉淚?但是到現在,已經快要十年了,做為母親的心仍然碎裂,白冰冰依舊痛苦,這是為什麼?為什麼陳進興伏法卻不能讓白冰冰走出痛苦與悲傷?

人死不能復生,即使兇嫌伏法對於枉死的被害人又如何?對於心碎的被害家屬又如何?如果加害人能夠免於一死,待在牢裡,也許十年、二十年之後,由他真誠的親自對被害者家屬說一聲抱歉、以行動真正做出彌補,那又是何等的情況?逝者以矣,雖然這樣被害者仍舊無法復生,但是對於被害家屬來說,會不會比一槍讓加害者伏法而使他們終生怨懟加害人的無情、加害人的毫無悔意來得更好?

我認為,加害人的確虧欠被害者及其家屬,而且幾乎無法彌補。但是讓他們以一槍痛快結束生命(而且還有麻醉劑),甚至在被槍決前都毫無悔意,還是大幅延長他在監獄裡的時間讓他真正受到教育與感化,進而對自己所作所為產生悔意來得好?至少我認為是後者比較好,犯人如果真正悔過,對於他之前的犯行想必也是終生抱憾,就更能對被害家屬做出更有誠意也更多的彌補,對社會也能重新發揮貢獻。這樣一來加害人要付出的彌補就不是痛快的接受先打了麻醉劑的一顆子彈那麼簡單了。

廢除死刑不僅表現出對生命權的尊重,也表示社會對於被害弱勢能有更多實質的關懷與幫助,對於曾經犯下大錯的人能夠重新給予機會,更是對於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檢驗。

HEMiDEMi Technorati Del.icio.us MyShare個人書籤 Yahoo

2 comments:

Almighty Demiurge said...

可是判無期徒刑,只是浪費社會資源罷了。為何守法的人要付出社會資源供養犯罪者?

尊重人權應該是尊重守法者的人權,尊重破壞社會共同利益的極少數違法者的人權,這對大多數乖乖守法者是多麼不公平。

要不然就學新加坡使用鞭刑吧。

spinule said...

感謝留言^^
我覺得最重要的理由,在於生命權的保障,我們常常會說「生命無價」,這點對任何人的生命都應該適用,既然生命無價,又怎麼可以用牢飯的價值來衡量一個人的生命呢?
再者是犯罪者普遍在社會上的階層較低,在社會結構上本來就是比較邊緣及弱勢的一群,雖然說因為社會結構的關係而導致他們犯罪率較高並不能將犯罪合理化,但是若不給他們有改過的機會而剝奪他們的生命,未免太過不公平。
況且其實我們並無法排除冤獄的可能性,死刑具有不可回復性,若事後發現是冤獄那豈不是太無辜了?
鞭刑......我想這可能有損一個人的價值。所謂鞭刑,目的是讓人因為感到劇烈疼痛而心生畏懼達成制約作用,但是如果我們希望犯人能「真心悔改」,鞭刑顯然是治標不治本。因為疼痛而不犯罪,跟因為理性而不犯罪,前者屬於動物,後者屬於人,若使用鞭刑將無異使人「動物化」。監獄的目的若是使人改過向善,那麼依靠制約反應的鞭刑應該無法達到作用。